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禄执字第2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双柏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双柏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双柏县人,文盲,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楚雄友诚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5014825-3。
法定代表人:苏文举,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风胜路南侧商业城102号商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楚雄友诚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协议有效性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禄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楚雄友诚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291374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禄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俊文
审判员 :张润廷
审判员 :李加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