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与衡阳市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民初1号
原告: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富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刘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杰,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时平,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现住湖南省衡阳市。
被告:衡阳市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北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秦阳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振宇,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衡阳市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杰、阳时平,被告衡阳市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开庭审理后,发现原告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34160元,故于2021年2月20日向原告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下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要求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34160元。但原告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东
审 判 员 罗 源
审 判 员 刘 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孙洪丽
书 记 员 王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