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与衡阳市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执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刘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书梅,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委托代理人彭楚鹏,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执行人衡阳市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左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霖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嘉盛公司所有位于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北路277号“广盛阁”的101号、102号、103号、104号商业用房及1803号、2305号住房作价8867548.8元,至此,该案尚有3164297.1元余款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阳泉江

审判员  艾湘玲

审判员  陈建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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