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执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刘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书梅,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委托代理人彭楚鹏,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执行人衡阳市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左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霖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嘉盛公司所有位于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北路277号“广盛阁”的101号、102号、103号、104号商业用房及1803号、2305号住房作价8867548.8元,至此,该案尚有3164297.1元余款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阳泉江
审判员 艾湘玲
审判员 陈建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 磊
校对质量责任人:艾湘玲 打印质量责任人:曾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