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民初127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原告:***,男,195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平,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富强路**。
法定代表人:刘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璇,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宇宸,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小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存金
代理书记员 李 晨
校对人:张 存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