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3执135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
法定代表人:徐词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鑫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阎同玲,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鑫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2)陕0523民初254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32293182.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1646元,支付双倍迟延履行金,承担案件执行费9979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523执15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蒙
审判员 董文吉
审判员 袁宏博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吴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