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恢1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鼎立安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182号。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万盛南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陕西鼎立安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4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鼎立安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97万元,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以(2016)陕0103执29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案件已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万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