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鼎立安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恢10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鼎立安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陕西鼎立安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4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鼎立安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97万元,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以(2016)陕0103执29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案件已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陕西鼎立安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103执恢101号案件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