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执异13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万盛南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深圳市京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2001号阳光酒店B座9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与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鲁02执582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深圳市京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人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追加深圳市京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龙 骞
审 判 员 周新喆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金 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