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曦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执异13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重庆曦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步行街远景天下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98043631L。
法定代表人:白焕容,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万跃,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肖**勤,女,汉族,1964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肖**安,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464136C。
管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
在本院执行***与***、肖**勤、肖**安、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重庆曦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院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渝0104执368号执行裁定书提出请求中止执行的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重庆曦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重庆曦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异议审查期间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曦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刘洪波
审判员  郑宇鸣
审判员  邱 灿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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