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608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告:***,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11-1号3幢1单元11101室。
负责人:戴长彬。
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肖**安。
被告:陕西感恩移民搬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绿地SOHO同盟B座904室。
法定代表人:姬爱莲。
原告***与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感恩移民搬迁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吴海涛
人民陪审员 段 波
人民陪审员 周有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陶知春
书 记 员 马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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