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4民初5557号
原告: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宝龙镇政府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62675020X。
法定代表人:周汝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鑫鹏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肖**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破产管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研,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田浩,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袁勇,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第三人:蒲东明,男,汉族,1961年出生。
第三人:重庆富本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正街13号1幢商-54#。
法定代表人:刘厚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袁勇、蒲东明、重庆富本劳务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津
人民陪审员 张 波
人民陪审员 段 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陶知春
书 记 员 毛 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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