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5858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07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
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464136C。
被告:**,男,汉族,1976年08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覃兵,男,汉族,1976年03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覃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海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鲜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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