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974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5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营业场所: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南段5号。
负责人:张功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肖**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梅林
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
人民陪审员 吴小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陆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