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22005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锦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045559。
法定代表人:邓烽。
第三人: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东楼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464136C。
诉讼代表人:杜文国,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倩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朝阳
书 记 员 陈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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