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22005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锦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045559。
法定代表人:邓烽。
第三人: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东楼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464136C。
诉讼代表人:杜文国,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倩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朝阳
书 记 员 陈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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