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02民初1498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丹,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464136C。
法定代表人:肖**安,该公司经理。
被告:白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原服装厂办公楼白山市农商银行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673300665B。
法定代表人:张秀君,该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1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1247元,原告收到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振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佳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