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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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4民初1486号之一
原告: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温州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3277027176。
法定代表人:杨永福,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县府西路(崇仁县建设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46063016A。
法定代表人:何国清,执行董事。
原告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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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计13909.7元,减半收取计6954.85元,财产保全费计5000元,合计11954.85元,由原告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甘志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黄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