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民辖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县府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 上诉人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于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22)湘1124民初2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到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理由为: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不属于合同纠纷,且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应由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分包上诉人承建的道县城南学府项目部分建设工程过程中,双方因结算工程款而发生的纠纷,属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属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道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柏国平 审判员 祝 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