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1026执6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棠阴镇小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314604982D。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县府西路建设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46063016A。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的(2022)赣1026民初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1026执6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