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540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远珍,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溪南南路天宇宿舍楼C幢2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2849556B。
法定代表人:郑奇飞,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2022年4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3元,减半收取计796.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 淑 玲
人民陪审员 陈 克 明
人民陪审员 章 力 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汤芹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