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闽0802执3634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溪南南******C幢2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2849556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岩山镇小丁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岩山镇小丁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02ME10331631。
法定代表人:**炆,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22)闽080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85485.8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9255元,诉讼费1065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住所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不再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截至2022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尚有工程款685485.84元及利息未受偿。本案执行费、诉讼费未执行到位。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通过面谈、笔录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