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21民初3114号
原告: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9426922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50969187Y(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铮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