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6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6民初53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一九年一 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