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91民初738号
原告:廊坊惠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新源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才,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惠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廊坊惠众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惠众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惠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5元,由原告廊坊惠众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