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邦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邦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祥福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424民初3856号
原告:江西邦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瑞路54号4栋9-60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60742637191。
法定代表人:熊金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梦怡,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祥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城南恒丰花园13栋2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4672420059P。
法定代表人:祝苹。
原告江西邦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祥福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江西邦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邦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江西邦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金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婷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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