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地湖南省岳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申请执行人***未达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3民终11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且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3民终1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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