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石市天安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03财保2号
申请人:黄石市天安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湖滨大道727-2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城关镇荣新路88号。
申请人黄石市天安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石市天安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