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727民初377号
原告***,男,生于1976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委托代理人严之,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林诉被告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