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冷江凯德贸易与冷江矿山建筑工程买卖合同纠纷复议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7)湘13司惩复6号
申请复议人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岳阳县城关镇荣新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复议人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6)湘1381执59号罚款决定,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4月18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复议人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在收到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没有向冷水江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对其罚款1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撤销。
经审查,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由冷水江市环境保护局发包的冷水江市砷碱渣集中收集处理工程。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冷水江市凯德贸易有限公司与冷水江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9日向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冻结其应支付给冷水江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款182万元。2017年1月23日,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冷水江市砷碱渣集中收集处理工程项目部向冷水江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了《2016年支付农民工工资明细表》,要求冷水江市环境保护局按表支付,1月24日,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冷水江市环境保护局开具金额200万元的发票,1月27日,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冷水江市砷碱渣集中收集处理工程项目部向冷水江市环境保护局出具200万元的领据,随后,冷水江市环境保护局按表内名单共支付200万元。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认为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冷水江市环境保护局开具发票,工程款不入指定账户,变相支付,存在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对其罚款100万元。
本院认为,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冷水江市凯德贸易有限公司与冷水江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要求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冻结其应支付给冷水江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款,现没有证据证明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其罚款决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1执59号罚款决定。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