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原审被告核工业岳阳建设公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冷水江市环境保护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湘13**民监2号
原审原告段竟雄,男,汉族,1986年3月23日出生,住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红日社区居委会**组。
原审被告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莱新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曹红辉,男,汉族,1973年4月19日出生,住新化县桑梓镇架桥村第**组**号。
原审第三人冷水江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冷水江市布溪社区。
负责人余禄初,该局局长。
原审原告段竟雄与原审被告核工业岳阳建设公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冷水江市环境保护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6)湘1381民初2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