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9111号
原告:**市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小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康兵,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方军,执行董事。
第三人:**新潮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市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新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2021年1月28日原告**市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850元,由**市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立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