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民初6458号之二
原告:**市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676359056L,住所地**市义乌精品街二期商业街18幢30-3号。
法定代表人:季小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康兵,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9457390X6,住所地**市宿城区西湖路139号交通银行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盛家林,总经理。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95600902,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区光谷创业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董事长。
原告**市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市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市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市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80008元,减半收取40004元,由原告**市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林峰
审判员 蒋玉莲
审判员 刘乐家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