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市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3281号
原告:**市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精品街二期商业街18幢30-3号。
法定代表人:季小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康兵,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大道300号。
法定代表人:夏方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洒,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市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92元,减半收取8746元,由原告**市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民
人民陪审员  齐桂荣
人民陪审员  姚长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