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4财保226号
申请人:陕西固兴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书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固兴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价值55万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价值5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