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22民初406号
原告: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上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67956483X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安阳南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450946978。
法定代表人:戴进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愿意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