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腾宏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金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仙居腾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3民初3387号
原告:温州金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华新村A11幢1号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950807F。
法定代表人:胡姣。
被告:仙居腾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工艺品城西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558624162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金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仙居腾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温州金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通过移动微法院以已被告已偿付剩余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金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温州金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管纪晨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