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喜、台州昌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4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81民初2303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台州昌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鸿达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台州市康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勤丰村富通家园88幢955号。
法定代表人:*国庆。
委托代理人:尤再军,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台州昌力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市康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台州昌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台州市康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