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康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1004执1798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台州市康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勤丰村富通家园88幢955号。
法定代表人*国庆。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康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台路商初字第4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市康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713051.33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蔡於村商业小区3-2-502房产,但该房产已抵押。2016年5月3日,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对被执行人不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17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金镔
审判员*丰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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