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82民初6184号
原告:浙江万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头门港新区滨海第一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35532547XP。
法定代表人:楚亚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康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勤丰村富通家园88幢9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5928662615。
法定代表人:*国庆。
原告浙江万鼎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康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万鼎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万鼎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浙江万鼎管业有限公司预交1505元),由浙江万鼎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胡梦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