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康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康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1004民催25号 申请人:台州市康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勤丰村富通家园**幢**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省**漳县,该公司出纳。 申请人台州市康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三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台州市康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号码为0010004123143938,出票日期2016年6月16日,出票行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桥商海街支行,出票金额人民币30000元,收款人台州市黄岩区头陀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康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康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