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02民初2148号
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对原告台州民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台州景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浙100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辉,该公司工作人员”应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宝,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 判 员 丁民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