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景路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台州景路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河头镇仙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082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景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南大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8904862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梁大本,临海市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河头镇仙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海市河头镇仙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82307462007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景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河头镇仙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8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河头镇仙人村村民委员会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景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景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4274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71元、执行费6541.2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河头镇仙人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河头镇仙人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河头镇仙人村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河头镇仙人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河头镇仙人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2023年6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河头镇仙人村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河头镇仙人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罚款1000元及对其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河头镇仙人村村民委员会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景路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河头镇仙人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1082执1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