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成宏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482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成宏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D7UND7D。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环台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韩淑玉,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06306299。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渭河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高培利,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630348F。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王蓝路2号。
法定代表人宋艳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成宏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21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2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支付案件款人民币1000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执48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 军
审判员 左状根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