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988号
申请人临沂炳铭封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朱陈一村。
法定代表人张彦英。
被申请人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渭河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高培利。
被申请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王蓝路2号。
法定代表人宋艳秋。
申请人临沂炳铭封头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炳铭封头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临沂炳铭封头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