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3921号
原告:青岛圣硕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营普路北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97969837J。
法定代表人:李兆宁,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渭河路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06306299。
法定代表人:高培利,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圣硕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5日以被告已于庭前支付部分货款,双方就剩余欠款的支付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主张的欠货款数额由3176995元确认变更为人民币1509820.5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圣硕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8元(已按减半收取),由于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受理费919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原告受理费6914元。
审判员 熊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姚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