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40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渭河路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06306299。
法定代表人:高培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连宁,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杜村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7576225XE。
法定代表人:魏振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振兴,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娟,女,汉族,1989年4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10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冯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曲波主审,与审判员何宜曈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597元,减半收取17,79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梅
审 判 员 曲 波
审 判 员 何宜曈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纪 雪
书 记 员 刘欣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