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40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渭河路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06306299。
法定代表人:高培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连宁,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杜村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7576225XE。
法定代表人:魏振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振兴,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娟,女,汉族,1989年4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10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冯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曲波主审,与审判员何宜曈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597元,减半收取17,79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梅
审 判 员  曲 波
审 判 员  何宜曈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纪 雪
书 记 员  刘欣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