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某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南过境路北神头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MH2K75E。
法定代表人:朱桂菊,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渭河路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06306299。
法定代表人:高培利,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的(2022)鲁0304民初1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山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故决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艳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子君
书 记 员 焦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