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2号之二
原告:山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南过境路北神头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MH2K75E。
法定代表人:朱桂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渭河路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06306299。
法定代表人:高培利,董事长。
原告山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3.00元、申请费3270.00元,均由原告山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艳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子君
书 记 员 焦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