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某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2号
申请人:山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南过境路北神头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MH2K75E。
法定代表人:朱桂菊,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渭河路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06306299。
法定代表人:高培利,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青岛捷能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艳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子君
书 记 员 焦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