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与岳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621民初2636号
原告***与被告岳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0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四友、被告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石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二公司工作时受伤致柒级伤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至此,原告***应当享有工残的福利待遇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作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原告***的月工资标准究竟如何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本案中原告***从2019年5月工作到2019年9月30日止五个月,被告二公司共划出29500元给原告***,故原告***月平均工资为5900元(29500÷5)。被告二公司辩称原告的基本工资为4084元,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诉称,其月工资还应当包括包工头给付的2700元,因原告***是与被告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本院不予以支持。杨本案中被告二公司仅以月工资4084元为基数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而造成原告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这规定,被告二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3608元(5900-4084)×1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27240元(5900-4084)×1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还应当享受以下待遇: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8500元(5900元/月×15月),停工留薪工资59000元(5900元/月×10月),,护理费3295元(66816/年÷365天×18天)以上合计148543元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材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依法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9年5月初,原告由包工头带入被告二公司的岳阳县嘉盛项目部从事木工工作,工作岗位为装模工,。2019年9月18日10时左右,原告在项目工地13号厂房用平台锯锯模板时,原告在工作中不慎被水泥渣子反弹击伤其左眼,随即被送往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治疗,至2019年9月23日出院,于2019年9月23日转入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继续治疗,至2019年10月7日出院,累计住院18天。2019年12月16日,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下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岳县人社工伤认字(2019)463号,认定原告此次受伤为工伤。2020年7月27日原告的伤情经岳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在工作中的受伤造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构成七级伤残。后原告主动申请解除了与被告二公司的劳动合同。 另查明,被告二公司为原告***在岳阳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办理了工作保险,工伤保险的工资基数为4084元。 另查明,被告二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6月5日、2019年7月18日、2019年8月22日、2019年9月30日划付5000元给原告***,2020年1月21日,被告二公司再次向原告***划付4500元。合计付给原告29500元。2019年9月6日,原告***与项目部进行结算,结果是原告***工作93.8天,每天工资320元,扣除伙食费380元,实得29636元。
一、由被告告岳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合计148543元。 二、由被告岳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协助原告***到岳阳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应由岳阳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支付给原告***的其他工作伤保险待遇。 上述款项限被告岳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日之内一次性支付到本院指定账户(户名:岳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8034××××1272)。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征收5元,由被告岳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寒梅
书记员  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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