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与岳阳县二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621民初258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住湖南省岳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阳县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岳阳市君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湖南湘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 原告***与被告岳阳县二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阳县二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二十万元整(变更诉讼请求:194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人***、***挂靠岳阳县二建筑公司,利用岳阳县二建筑公司的营业执照,中标岳阳市临港永济新镇沿河商业街建设工程,在建设施工中因被告人***、***自有资金不足,于2019年8月26日在原告处借款194000元,并承诺支付利息,借款时被告人在借条上承诺借款时间为二个月,但至今快一年半了,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另外,被告***、***挂靠岳阳县二建筑公司,属岳阳县二建筑公司的下属单位,被告岳阳县二建筑公司又被告***、***在临港永济新镇沿河商业街工程项目具有管理和监督职能,被告在原告处借款都通过银行转入被告***、***的财务账上,属单位借款,因此,被告岳阳县二建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原告特诉诸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全部欠借款并承担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一、请求岳阳县二建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同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款项进入了二建公账;二、原告当庭变更诉求,该借款是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砍头息,从借条和银行转账的流水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理由证明,提前支付利息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砍头息,法律上不能支持;三、被告***和***一直在支付借条上20万元的利息,支付到2020年10月,是从***的账号转出的;四、从2020年9月新的司法解释生效后,我们请求本金按194000元进行对账结算按银行同期同率年利率15.4%计算利息。 被告岳阳县二建筑公司、***未到庭,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承接岳阳市临港永济新镇沿河商业街建设工程,在建设施工中因被告人***、***自有资金不足,于2019年8月26日在原告处借款194000元,并口头承诺支付利息,借款时两被告在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此笔借款原告***同日通过银行转账到被告***的银行账上,利息支付至2021年1月26日。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对被告岳阳县二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同时原告***与被告***对借款本金194000元和年利率15.4%计算达成了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有借款条据、银行转账记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94000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有效,被告***、***应当按期偿还借款及其合法利息。则,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4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94000元及其自2021年1月26日到偿还借款之日止年利率15.4%的利息。两被告***、***对上述债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欧阳臻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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